个体经营者张某明知发酵面制品中禁止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,仍然在其经营的小吃店内,使用含有该成分的“泡打粉”制作包子并对外销售。近日,张某因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被朝阳法院一审判处拘役5个月,并处罚金5000元。
今年3月以来,张某在朝阳区小红门成寿寺广告城其经营的成都小吃店内,明知发酵面制品中禁止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,仍然在生产、销售的包子中使用含上述成分的“泡打粉”。经对其于今年7月29日销售的包子进行抽检,铝的残留量实测值为1140mg/kg。9月7日,张某被查获归案。检方最初以生产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张某提起公诉,后罪名变更为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。张某当庭表示认罪。
法院认为,张某法制观念淡薄,在生产、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,其行为触犯了刑法,已构成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,依法应予惩处。鉴于张某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,自愿认罪,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。最终,张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,罚金人民币50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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